四川矿山生态环保条例解读(四川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
2024-03-07 admin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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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效果及存在问题
对水泥、砂石料等各种建筑材料需求量大增,特别是建材矿山数量迅速增多,其点多、面广,影响范围几乎涉及城乡各地,其开发引发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景观损失等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难度非常大。
一)监管领域问题 目前我国针对矿山生态修复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针对矿山环境监测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摸清我国矿山基本现状及其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查明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潜在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提供基础资料。
目前处理矿山固体废物的有效措施有:筑坝堆放、远距离输送、在固体废物上覆盖和喷涂保护层和培植植被等。矿山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既有利于保护环境,又能废物资源化,创造新的价值。
2、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索道、旅栈、娱乐和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⑦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⑧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章名】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 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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