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一共多少条)
2024-02-11 admin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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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于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什么
-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为哪几类
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第三十四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生产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的,处理如下: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调度室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用电话或其它方式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于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该条例主要规定企业、工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还规定了对于疏忽责任的处理,以及对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适用于环境污染事故,条例第二条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本条例。
不适用于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不适用于核设施事故和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迟报,漏报等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发生安全事故后如何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什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这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有明确的规定,须严格遵守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
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为哪几类
法律分析:根据严重程度可以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本题考核的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2)重大事故;(3)较大事故;(4)一般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构成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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