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治理与环保-矿山环境的治理
2024-03-21 admin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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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方予批准。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1)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为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加大了对相关理论的研究,组织开展了“矿山环境保护管理的基础研究”、“矿山环境保护的规划研究”等8个软课题的研究,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了系统的技术上、管理上、制度法律上的支撑。
目前处理矿山固体废物的有效措施有:筑坝堆放、远距离输送、在固体废物上覆盖和喷涂保护层和培植植被等。矿山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既有利于保护环境,又能废物资源化,创造新的价值。
年以来,湖南省利用多种影像数据(IKONOS、GEOEYE、WORLDVIEWSPOT-RAPIDEYE、TM),结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相关资料,通过野外实地验证,调查监测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由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目前大大滞后于矿山开发建设步伐,因此,随着矿山开发强度的加大,矿区地质环境问题将越发突出。
一)监管领域问题 目前我国针对矿山生态修复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针对矿山环境监测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
3、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的原则与依据
提出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分区(表4-25),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预防提供参考依据。(1)极严重区(差区):18处,其对地质环境的影响控制面积约177×104km2。
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较好的矿山(区)和分散的矿山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轻微且对社会经济影响相对较小的、现阶段不能进行整治的矿山(区)划为加强保护区。
限采区内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批准,不得新建矿山,不得扩大矿山规模。
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治理,分区推进”原则 综合考虑西南地区不同地质背景资源开发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治理,分区推进,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区域经济布局、社会经济发展等有机结合起来。
因此,为保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部署的合理、科学,确保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在确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时,应统筹兼顾各种影响因素,遵循以下原则。
4、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的确定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原则 根据西南地区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及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制订恢复治理规划。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煤矿经济,建设绿色矿山”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煤炭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坚持什么原则?参考答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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