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区防治矿山开采-矿山开采应当实施分区作业
2024-02-21 admin 【 字体:大 中 小 】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分区防治矿山开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分区防治矿山开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区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区 根据以上原则和标准,西南地区共划分46个亟待恢复治理区(H)(表6-11)、31个一般恢复治理区(Y)(表6-12)和13个加强保护区(J)(表6-13;图6-2)。
第一层次:地理背景。与前面图件相同(略)。第二层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对策,是图面反应的主题内容。
限制开采区:指国家和省限制开采总量、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分布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地区。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中用“最小元素法”做土方调配时,原则是什么?参考答案:(1)挖填平衡用,土方总运输量最小;(2)近期、晚期施工相结合,力求避免重复施工;(3)采取分区与全场施工相结合;(4)方便机械施工。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全省矿山采掘工程将向纵深发展,开采规模、强度不断增大,产生的矿区地质环境问题将越来越多,危害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量、技术难度和费用等相应增大。
2、国家国土资源部关于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规定吗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六)其他需要禁采的区域。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
划归地下水禁采限采区2021年12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专门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将施行。该条例具体规范了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规定。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3、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的原则与依据
提出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分区(表4-25),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预防提供参考依据。(1)极严重区(差区):18处,其对地质环境的影响控制面积约177×104km2。
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较好的矿山(区)和分散的矿山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轻微且对社会经济影响相对较小的、现阶段不能进行整治的矿山(区)划为加强保护区。
限采区内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批准,不得新建矿山,不得扩大矿山规模。
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治理,分区推进”原则 综合考虑西南地区不同地质背景资源开发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治理,分区推进,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区域经济布局、社会经济发展等有机结合起来。
4、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评述
一)分区标准 亟待恢复治理区(H)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社会经济影响大、治理后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矿山(区)。
划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应突出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使矿山环境预防、保护、治理工作更有针对性,以达到提高矿山环境监测精度、实现矿山环境的有效保护、确保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成效显著。
限制开采区:指国家和省限制开采总量、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分布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地区。
提出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分区(表4-25),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预防提供参考依据。(1)极严重区(差区):18处,其对地质环境的影响控制面积约177×104km2。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主要采取图层叠加,提取综合信息量法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方法确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分区防治矿山开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分区防治矿山开采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