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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规定-煤矿安全奖励明细

2024-02-20 admin 【 字体: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矿山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关于统配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的暂行规定
  2.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3. 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1、关于统配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年终实行的一次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企业可采取按月考核,按月发奖,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地方煤炭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二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举报不戴自救器不戴定位卡奖励办法有获得奖金。通过调查可以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未佩戴定位器的井下人员,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第一条 _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3、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河北省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办法是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该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奖励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企业明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故意隐瞒,坚持“带病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举报不戴自救器不戴定位卡奖励办法有获得奖金。通过调查可以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未佩戴定位器的井下人员,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本人真实姓名、联络方式等;(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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