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实施细则,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实施细则最新
2024-06-03 admin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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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积极鼓励举报。 法律依据:《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十条举报人举报的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矿山企业未上报、媒体未曝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发现,或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制定的办法。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企业明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故意隐瞒,坚持“带病生产”。
在此基础上,他们针对各地实际和举报奖励工作的进展,制定了全新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这份通知已正式印发,要求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严格遵守执行。其目的是为了提升安全生产的监管效率,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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