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改为应急救援队-矿山救护队改为应急救援队了吗
2024-06-26 admin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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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救援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全省各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干民兵应急队伍,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
第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承担救援任务所需的处置能力和专业技能,按照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作风顽强、专业高效的标准,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实操演练,做好救援物资的配置储备和日常养护工作,确保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省、市、县级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共建共用、区位互补、行动快速、救援高效”的原则,建立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军队应急救援力量为突击,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重点工程规划建设,解决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河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人防、林业、气象、地震、煤矿安全监察、城市管理、通信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电力、供水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部署和主管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建设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任务牵引、联建共用、各有侧重、功能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基干民兵应急队伍与应急部门专业救援力量一体建设,实现军地应急救援力量共享。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依法组建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职工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第十条 各级应急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技术人才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选调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协助制定应急救援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由社会组织或者志愿者群体自行建设,自愿或者根据政府、部门的调度指令参与应急救援任务。民政部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援力量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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