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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导则-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2024-07-07 admin 【 字体: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导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导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理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1、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理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的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gb/t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条目5.3中对标准描述为: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文件。

国家标准gb/t3935.1—83定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国家标准gb/t3935.1-1996《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co)一直致力于标准化概念的研究,先后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作出统一规定: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1、重大安全事故的评价标准各行业不太一致,一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都构成重大安全事故(当然以上到一定程度就是特大事故了)。

2、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是指因个人责任或管理责任导致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个人责任方面譬如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疏忽大意等;管理责任主要是指企业或事业单位管理层方面如违法组织生产、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管理混乱、隐患没及时处置,必要的监督监控缺失等,这方面的范围较大,难以一一概括。

3、要确保重大安全事故得到秉公处理,重点在落实好事故上报制度、事故调查责任程序、事故责任人处理程序、受害人赔偿程序等方面,并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属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人员依法处理。具体来说:

1)各级组织机构(包括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及时、真实上报;如果不能及时、真实上报,多为徇私舞弊发端。

2)是否组织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的事故调查组织,事故原因是否调查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如果没有专业调查,事故原因不清,事故定性不准,很可能徇私舞弊正在进行。

3)事故责任人是否得到相应的处罚,如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是否介入,责任人是否得到公正的裁决和惩罚。重点在于国家司法机关是否介入调查和处置。

4)事故受害人是否依法获得合理的赔偿。受害人赔偿一般由相关项目构成,不能是老板胡诌一个数的,如此亦可判断是否徇私舞弊。

5)事故现场的清理是否合法,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清理必须在事故调查结束后进行,草率清理现场,则可能是掩盖事故的真实性,可能发生徇私舞弊。

4、事故责任人追究,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的,主要由国家公诉机关追究其责任,如果检察院不介入,也可以由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并可起诉检察院不作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导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导则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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