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矿山环保标准文件-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2024-02-04 admin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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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促进矿业绿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矿山建设项目有经过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等报告;矿山企业依法管理和组织生产,依法缴费、纳税和足额交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年。超过3年仍未完成建设的,由矿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并经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生产。
一年内建成绿色矿山。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新建矿山投产后1年内要建成绿色矿山。
2、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减少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自治区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矿业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
将第八条修改为:“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可以由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并报具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不得以转让荒山、荒地等土地使用权的名义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第二十七条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自治区对开采矿产资源,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下列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许可证:(一)开办国营矿山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订)
保护保护区环境刻不容缓,于是,一系列关于保护旅游生态的措施在此前相继出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减少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超量开采造成地质灾害,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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