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保安全监督管理背景(环保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监管)
2024-02-24 admin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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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求矿山企业“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办法”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2、矿山地质环境管理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对开发导致的土地毁损、“三废”污染以及地质灾害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和恢复治理,对已破坏的自然生态景观进行重新塑造和修复。
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分别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实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这些制度规定了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义务,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职责。
矿山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严格履行责任义务,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矿山企业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
3、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依法对矿山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的行为的总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既能生产大量的物质财富,也广泛、直接地影响着生态环境平衡。
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第二,是对矿地复垦的监督。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当包括水土保护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报批。
开采监督:开采监督内容包括开采范围、资源利用、矿山储量监督、矿山环境、依法缴费、违法开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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