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变更日期(矿山救护队性质)
2024-02-27 admin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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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采煤、机电、通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特殊工种岗位职数配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认为首先应当追究煤矿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于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管问题也应该彻查。目前这个非法采挖煤矿因为操作不规范,且井下安全设施不充足的原因。导致引发了井底透水事故。目前有21人被困在井下。
2、能不能找到矿山救护队是特殊工种的正式文件
新版矿山救护规程2007年10月22日发布,2008年01月01日实施。第4章:总则,第2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算。在2022年特殊工种名录中,矿山救护属于特殊工种,排名15。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其中包括矿山救护,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国家安监总局对矿山特殊工种中未列明安监局救护队属特殊工种,应不属于特殊工种,具体可向当地安监部门咨询并予确认,如属劳动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并不是非要咬住救护队这个工龄的,因为救护队这个工种确实属于特殊工种但是也属于井下一线工种。所以说该局应该以你以前从事煤矿井下工龄进行考虑退休年龄,而不是仅仅以你从事救护特殊工种来考虑的。
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本人在矿山井下一线做采掘工作X年。由于长时间在井下工作,对本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身体多方面感到不适。
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废止
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二)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不属于 00另外,《规定》删除了5种作业,即: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删除了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4种作业。
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4、矿山安全生产知识?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安全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入井须知 煤矿是高危行业,入井前要吃好、睡好、休息好,千万不能喝酒,以保持充沛精力。明火和静电可导致瓦斯爆炸及火灾,不能穿化纤衣服和携带香菸及点火物品下井。
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上基本知识,以确保工作安全、高效和环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作业安全常识 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播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
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二)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已经废止,具体可以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规定内容见下面:该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并明确指出将对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予以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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