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范围划定规范(矿山开采范围划定规范最新)
2024-02-25 admin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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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区范围划定有什么规定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受理范围 申请开采下列非油气矿产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之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营利法人 (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3)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 (4)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煤矿山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在长春市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为营利法人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煤矿山依据的矿产资亮孙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在长春市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招拍挂出让采矿权的)”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成交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立体空间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是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重要环节。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营利法人 (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3)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 (4)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煤矿山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合并采矿权,联合采矿。合并采矿权:两个矿区范围属于同一个矿业权人,这些矿区范围在地质条件、矿产资源储量方面有相似性,矿业权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将这些矿区范围合并为一个采矿权。
3、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矿产勘查管理,维护勘查秩序,保护勘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市、州、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简称矿管机构,下同),行使政府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职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磷矿资源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制止采富弃贫和浪费资源现象。第六条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磷矿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矿山开采范围划定规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矿山开采范围划定规范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