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监察执法规定最新,矿山监督管理制度
2024-03-20 admin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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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并按照执法工作计划进行监管监察,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 中规定: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安监部门应当自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整改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第三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2、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四个等级
安全风险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依次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
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A、B、C、D四个等级。A级:A级表示较低的安全风险等级。通常指的是矿山具备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存在的安全隐患较少,并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可能的风险。
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依次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一级标准化:一级标准化是最高级别的标准,要求非煤矿山必须达到的最高安全生产水平。
非煤矿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依次对应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
3、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素质,保障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综合监督监察。
矿山企业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由市和区矿山安全主管部门按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为两万元以下。
4、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
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 (二)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行调整。
5、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依法可以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资源税一般指自然资源税。 开发利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重要资源品为课税对象,旨在消除资源条件优劣对纳税人经营所得利益影响的税类,包括矿产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自然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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