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矿山生产的最新规定(乌鲁木齐的矿产资源)
2024-02-07 admin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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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以下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发证资料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从事经营性砂、石、粘土开采的,按上述规定办理采矿审批手续。个人生活自用采挖砂、石、粘土,不需申请批准,按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段采挖。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和自治区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新修订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高安全意识:修订后的条例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中增强了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预防铁路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3、矿山生产性勘探有关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法律分析: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一般矿产进行可选(冶)性试验甚或实验室流程试验。难选矿产如属国家急需,经上级同意必须进行详查阶段工作,应进行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三)勘探阶段 一般矿产进行实验室流程试验或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
没有废除,自1996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已于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订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山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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